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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发展禽业生产的通知

    信息发布者:Mlsgcyc
    2017-06-28 14:46:22   转载

    各县、市、区人民政府,市政府有关部门、直属机构:

    滁州市是家禽养殖大市。近期,深受人感染H7N9流感病例的影响,禽业生产面临较大困难。为保护禽业(含鸽业,下同)发展,促进农民增收,根据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发展禽业生产的通知》(皖政明电〔2017〕1号)文件精神,结合我市实际,现就稳定发展禽业生产通知如下:

    一、保护种禽生产。各地要把保护种禽生产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,按照种禽代次,分级负责,落实财政扶持措施。对每存栏1套祖代种禽或原种种禽补贴30元,补贴资金由省财政落实;对每存栏l套父母代种禽补贴10元,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和县(市、区)财政按照1:5比例分担;对县级核发的商品代禽苗,由县级自行制定政策。

    二、扶持养殖和加工企业。自2017年3月10日至2017年6月10日,对从事家禽养殖、加工的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给予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50%贴息支持,贴息资金由省财政、市财政和县(市、区)财政按照1:0.5:0.5比例分担;对从事家禽养殖、加工的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给予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50%贴息支持,贴息资金由市财政和县(市、区)财政按照1:1比例分担;对已发放尚未到期的流动资金贷款,银行适当延长还款期限;对已到期并发生流动资金贷款逾期的受损企业,银行实行贷款展期。对续贷或新增贷款的家禽养殖、加工、收储企业,省农业信贷担保公司应积极提供政策性担保。对企业从事家禽养殖及初级加工项目的,免征企业所得税。生产用电执行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政策。

    三、做好龙头企业与养殖户产销衔接。家禽龙头企业在享受政策扶持的同时,要本着风险共担、利益共享的原则,确保养殖户享受到政策实惠。鼓励企业积极收购禽类产品,集中宰杀、加工、储存,缓解产销矛盾,帮助养殖户渡过难关,减少损失。龙头企业要履行与农户签订的合同和订单,切实保障农民的利益。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和订单不能兑现的,应给予农户合理补偿。禽类加工企业自2017年3月10日至2017年4月10日收储的禽类产品.每储存1吨禽类产品给予50元损耗费补贴,连续补贴3个月,补贴资金由省财政、市财政和县(市、区)财政按照1:0.5:0.5比例分担。市级以上家禽养殖类农民合作社进行禽类加工收储的禽类产品.每储存1吨禽类产品给予50元损耗费补贴,连续补贴3个月,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和县(市、区)财政按照1:1比例分担。

    四、引导生产和消费。加强对养殖场(户)防控流感的技术指导,广泛宣传科学防控知识,引导禽类产品健康安全消费。促进禽业恢复发展,减少疫情造成的损失。

    五、维护生产秩序和社会稳定。要充分认识人感染H7N9流感对我市禽业生产造成的严重影响,及时处理和解决流感防控工作中出现的问题,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和社会稳定。


   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

    2017年4月18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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